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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视频问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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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专家邓亮做客新浪 ----为网友解答版权和网络法律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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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邓亮律师,1976年生,北京市岳成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毕业于清华大学法学院,获得法学学士、文学学士学位,具有律师资格、证券从业资格、网业设计师资格,曾任职于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执业过程中,在民商法务、房地产、公司证券、商标专利、合同纠纷等领域都有广泛涉猎,在著作权、电子商务、网络法、电信法、无线增值、 SP业务等相关领域,有着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和专业优势。办理了大量的法律业务,为新浪网、搜狐网、TOM网、空中网、人民画报社、中国新闻发展公司、北京电台、华夏时报、晨报等多家知名企事业单位提供过法律服务,并先后担任多家知名公司的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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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专家邓亮于2005年12月2日(星期五)13:00-14:00 时做客新浪嘉宾聊天室,为网友解答版权和网络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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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访谈内容 |
各位新浪网友大家下午好!
主持人 :各位新浪网友大家下午好!欢迎大家光临新浪爱问知识人嘉宾聊天室,今天我们请到的法律专家是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的邓亮律师,邓律师您好,请您跟网友介绍一下自己。
邓亮 :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的执业律师,我毕业于清华大学法学院,获得了法学学士,在这个过程当中,我接触了很多的网络法律事务,今天有幸来到新浪网和广大网友进行交流、互动。希望广大网友能积极提出问题,当然这次机会比较难得,我想在这次节目过后,各位网友可以通过我的联系方式,有任何问题可以与我保持联系。
主持人 :现在我们开始回答问题。
网友 :我于去年初购买某公司的点卡,登陆该公司的网络游戏,成为其会员,后我开立两个游戏帐号,设立了密码,我花了很多的时间,使自己的游戏币数额达到很高的数额,最近我发现左右的游戏币被盗,我拨打该公司的电话,该公司说无法解决,怎么办?
邓亮 :这位网友提到了一个非常敏感的问题,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问题。在咱们国家的司法实践中,对这种网络的虚拟财产,已经有过相应的司法判例,法院会予以保护,这位网友可以通过诉讼,诉之法院,法院会判令游戏代理商,判令他为网友恢复密码和游戏设备,当然网络虚拟财产的立法是逐渐的过程,咱们国家也正在逐渐往这方面努力,可能立法会逐渐完善。
主持人 :我想问一下,如果比如QQ号被盗了,像早期5位号比较值钱,被盗了跟这个一样?
邓亮 :首先可以先与相应的运营公司,比如腾讯公司的客服取得联系,尝试通过腾讯公司这个途径找到QQ号,如果找不到,如果知道谁盗了这个号码,可以通过人民法院来解决。当然现在的QQ号的问题,也有一些不确定的问题。什么样不确定的问题,这个QQ号登陆很多使用者都是虚拟的身份,注册的资料不是特真实的资料,在维权当中很困难,首先要证明这个QQ号是自己的,通过什么方式来解决,我想将来QQ号申请的实名制度对使用者也是更有力的保护。
网友 : 游戏中的装备被盗,打客服说过几天解决,总是拖着,怎么办?
邓亮 :现在来看,一是打客服,二是通过公安的检察科,三是向法院诉讼。
网友 :作者向报社投稿,可以一稿多投吗?
邓亮 :从法律上讲,我们国家的法律上没有明确的规定,禁止一稿都投,我们著作权法有一个限制性的规定,自稿件发出之日起15天内没有收到报社的通知你,决定采用你这篇文章,或者说在你的稿件向杂志社投出30日之内,没有通知你采用的话,才可以向其他的报社或者是杂志社来投稿,对你的一稿多投有限制了。
网友 : 服装设计是否也受著作权法保护?
邓亮 :这个问题我想主要涉及到是我国的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我国的著作权法保护的是作品,什么样的作品呢?国家的法律是这样规定的,作品一般要有独创性和可复制性,独创性你是这个作者他自己表达出来的,不是抄袭或者是剽窃他人的,什么叫可复制性,你的作品可以复制的,而不是说一种思想,存在于你的头脑中一种想法,这种服装设计,我想是完全符合我们国家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的这么一个特性的。同样是需要服装设计的设计者,利用线条、色彩,平面或者是立体的一种表现,可以归类为一种美术作品,应该是受到我国的著作权法的保护。当然了所谓的服装设计可能要分很多种,比如说我们平时找个裁缝,或者去做一些裁剪,很批量化的东西,这个可能涉及到是否有独创性,可复制性,有自己特征的是否可以列为作品,这个是值得探讨的。
主持人 :谢谢您。
网友 :个人在网络上的财产受法律保护吗?
邓亮 :这位网友提出这个问题,可能跟前几位网友提出的类似,都是说网上的虚拟财产,我们现在有网络游戏,或者说在网络游戏中,通过游戏者玩家的这种努力,获得了很多设备,或者说游戏币,这些都是一种虚拟财产,当然这些虚拟财产在我们国家的现有法律制度上是没有一个明确的规定,对这种虚拟财产是否予以保护,刚才我也说到。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有这样的判例,对虚拟财产是保护的,我们国家的立法也在逐渐的完善,将来我想,当然是我们的一种期望,也是我们的努力方向,虚拟财产早日被我们国家立法所确认。
网友 :像腾讯QQ秀,那种虚拟物品有使用时间限制,过期就现在使用不了了,但是我们是付过钱的,腾讯是否违法?
邓亮 :这种QQ秀,您或者说网友,对于一定的对价,付钱来取得这个QQ秀的,当然腾讯公司在授予你QQ秀的时候,支付你对价的时候,对时间限制有一定明确的表述,支付了对价默认你接受了腾讯的条款,QQ秀有时间限制这么一个规定,所以说可以认定为你们双方的自愿的表示。
主持人 :只要腾讯比如它卖一件衣服,表明说使用期限三个月。
邓亮 :对,我想这个应该是不违法,也不违反约定的。
网友 : 广告未发布,是否可能侵犯他人著作权?
邓亮 :当然是这样的。如果你的广告是跟其他人的已经现有的广告,或者说其他类型的作品相类似,或者说相同的话,是涉及到一个侵权的,当然你没有发布,可能说明你侵权的结果或者这种影响比较小,你承担侵权的责任也是有限定的。
网友 :著作权受法律保护多少年?
邓亮 :著作权是作者的一种权利,但是各国的立法都对著作权享有年限,予以限定,因为著作权本身在创作过程中,比如说这个作者在创作的过程中,就要吸取前人的一些精华,批判继承一些东西,这个作品不一定是他自己的,可能要吸取前人的一些东西。还有我们国家可能考虑到社会公益,或者说为了促进社会发展,著作权到了一定的期限之后,法律会不予保护,使它到了公有领域,使这个社会公知公用,使它产生更大的价值。具体到我们国家,著作权一般来说是保护到50年,这个50年一般是从作者的终身加上50年,作者的终身都是享有著作权保护的,再加上他死后50年,在他死后50年之内,作品相关的财产权利是可以由他的继承人来继承的。当然这个作品的相关的人身权利,比如说署名权和修改权,人身权利是永远受法律保护的。
网友 :网页是否属于著作权中的作品?
邓亮 :说到网页,因为网页相对来说比较复杂了,可能有很多部分来构成,比如说有网页的内容,当然就是文字、图片,或者说一些音频、视频文件。还有一些是网页的制作元素,比如说一个小的LOGO,小的符号,有技术做的,用FLASH做的小的符号,这些都要区别对待。还有一种是网页的框架结构,这三块,当然网页的内容方面是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它的文字、图片,相关的音频、视频文件是受到保护的,如果网页的结构如果有它的独创性的话,也是要受到著作权法保护的,当然现在的网络结构是逐渐的模板化了,保护减弱。还有一种标志,小按纽,这些东西已经到了公知公用领域了。
网友 :如果从网站上复制一些文章,或者是图片到个人主页上是否会侵权?有什么法律依据吗?
邓亮 :如果这个网友从其他人的网站上复制了一些图片,或者文章,这些文章是享有著作权的,那这个网友就至少需要在在他转载这些文章和图片的时候,尊重著作权人的署名权。当然了,如果这些文章或者是图片已经在其他网站上已经传播过了,在我们国家现在有一种制度叫法律许可制度,就是说你使用其他人已经传播到网上的图片和文章,你是可以使用的,不需要经过著作权人许可,但是要向他支付一点的费用。还有一种情况,如果是网友自己做的个人网页的话,纯属是个人欣赏和学习使用的话是不需要经过著作权人同意,也不需要向他支付相应的费用的。
网友 :什么是网络犯罪,会有什么处罚呢?
邓亮 :这位网友说的网络犯罪,就比较宽泛了,现在可能涉及到这么几种:一他提供的网页的内容可能涉及到侵权。比如淫秽、色情的网站,还有一些赌博的网站,网络提供的内容可能涉及到犯罪。还有一个黑客,恶性的侵犯进入其他人的计算机系统,或者是破坏其他人的计算机程序的,如果情节严重的话都是要受到我国的刑法的调整,是要受到刑法的处罚的。
主持人 :我想问一下,前一阵好多黑客攻击日本网站,那个也犯法吗?
邓亮 :这个可能是出于一定的民族情感在里面,可不可以定性为一种恶意的侵犯他人,或者是侵入他人的计算机系统,这个值得探讨。我本人对这点也是存疑的。
网友 :我想问一下,现在网络游戏的被盗,经常会造成很大的经济损失,非常打击人,如果被盗了应该怎么办?
邓亮 :我发现我们网友好像对网络的虚拟财产还是比较关注的,连续好几个网友都提出了类似的问题,还是我刚才说的那几种方式,一你自身你要采取一定的防范措施,比如说一些恶意的网友,到你的网上浏览,或者是通过QQ,或者是MSN一些恶意的木马程序,这些你在上网过程中要注意。当如果你的虚拟财产被人偷盗的话,可以向相应的游戏代理商,运营公司来主张权利,让他恢复你的虚拟财产,如果你知道是谁偷盗你的QQ号,或者虚拟财产可以直接向他提出主张,当然你也可以向公安局网络监督科,或者是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都是可以的。
网友 :有人在网络上诈骗,如何找网络警察帮忙?
邓亮 :这个诈骗我想如果他的情节不是很恶劣的话,只是一个诈骗行为,当然如果这个行为,或者说它的情节比较严重的话,他就会触犯刑律,我认为有可能构成诈骗罪,如果构成诈骗罪的话,这位网友可以向当地的公安机关反映,不一定找网络警察。
网友 :网络游戏的帐号被盗后,很多时候代理公司都不能及时处理,或者是干脆拖着不管,这种时候我们还能有什么办法来维护自己的利益?
邓亮 :这又是一个游戏帐号,刚才说的虚拟财产的保护。刚才我已经说了在司法实践中,据我所知在今年四五月份之间,北京就有一个判例,游戏的虚拟财产被盗,玩家就告到人民法院,最后是判令游戏代理公司为这个玩家恢复他的帐号,恢复他的虚拟财产。
网友 :在QQ上遇上性骚扰该怎么投诉?
邓亮 :一可以把骚扰你的对方可以把他的QQ号删掉,二你可以去腾讯公司去找客服来反映一下。
网友 :特定的建筑物可否拍摄为照片后公开展示或拍卖?
邓亮 :特定的建筑物如果符合我刚才说的作品两个性质,一个是独创性,二是可复制性,这种特定的建筑是可以被定性为作品,是受国家著作权法保护的,当然被陈列在公众场所的建筑物,国家有一种法律制度,如果对这个建筑物临摹、绘画或者是摄影的话,是属于合理使用的范围。
网友 :在网络中,有人对我进行人身攻击及诽谤,造成名誉损失,能够诉讼吗?有相关法律吗?因为我的网名,周围的同事和朋友都知道,所以此次诽谤使我的名誉遭到了很大的损失,请帮帮我,谢谢。
邓亮 :随着网络的普及之后,通过网络的侵权行为也日益增多,比如说网上的诽谤,或者说侵犯他人的隐私权,现在的网络非常的便捷,网友可以通过BBS,或者是通过论坛,就自己关心的问题,对他人做出一定的评价,这是避免不了的,当然如果我们提出这个问题的网友,如果认为对方对自己造成了很大障碍,或者是揭露了自己的隐私,对自己造成伤害可以诉讼,如果造成更大损失的话,可以通过公安机关来解决,因为这种诽谤情节已经非常严重了,可能要受到刑法的调整,有可能构成犯罪了。当然这种网上的名誉权,侵犯名誉权,或者是侵犯他人隐私权,这些案件处理起来是有一定难度的,在网友被侵犯者,本身的举证过程也存在很大难度。很难找到侵权的对方,对方的真实资料,因为网络本身是很虚拟的,对他来讲是有很大难度的。
网友 :在网上购物后,商品并没有邮过来,去找的时候,那个网已经变成别的了?
邓亮 :这个可能变成一个合同纠纷了,电子商务最近这几年也逐渐兴起,现在网友过网络购物也形成了一种时尚,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很多电子商务的商家,很多时候是会比如你的钱到了之后,这个货时时不到,或者这个货丢失或者是损坏,我想这位网友可以向电子商务公司提出主张,先以协商的方式解决,如果解决不了可以通过人民法院解决。但是对他来说也存在这儿一个举证的问题,证明自己买过这个商品,像他所说,卖商品的网页现在已经换成别的了,已经不存在了,这个可能就是说需要他在对我们来说都是一个警示,将来通过网络来购买任何东西的时候,最好对这个网页予以保存,现在很多电子商务的公司在你购物之后会给你这么一个邮件的回复,确认这笔交易成功,这也是你的一个证据了。还有一种途径,因为我们电子商务,现在有这么几种途径来付费,可以通过电子银行直接的划拨,还有一种等到货到之后付钱,后者在现在咱们国家的电子商务不是很完善的情况下,可能对网友的保护更有利一些,更安全一些,见到货之后再给他钱。
网友 :我想问一下,现在QQ被盗,但QQ公司老解决不了,我该怎么办?
邓亮 :这个跟刚才几位网友问的问题差不太多。可以通过人民法院来解决,而且司法上已经有了相应的判例。
网友 :向你咨询一下,关于在线电影的相关问题,关于做电信电影需要注意哪些问题,需要哪些部门的批准,需要办哪些执照和许可证?
邓亮 :现在是这样,从事在线电影要取得这么几种资质,一个是取得信息产业部门,关于从事经营型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的许可,二需要一个关于网站的ICP的许可,二是需要广电部一个关于网上传播视听的许可证。
网友 :在练歌房唱卡拉OK涉及什么样的著作权问题?
邓亮 :这个问题在前些年很受关注,卡拉OK歌曲的版权的问题,首先我想关于卡拉OK歌曲的版权的问题,一是对卡拉OK经营者的限制,比如我们去卡拉OK的消费者限制。对他们俩来讲就要取得相应的版权。我分着说,首先对卡拉OK的经营者来说,要取得唱片的版权,比如版权是唱片公司给他的,或者说唱片的出版公司给他的,只有他取得这种在卡拉OK播放的权利之后,才能够进行卡拉OK的项目,对于消费者来说,唱卡拉OK,我个人是这样认为,本身你去唱卡拉OK也是一种表演行为,在咱们国家的著作权法上是表演行为,但是这种表演行为,主要是为了个人的欣赏,个人使用,这可能是不需要经过版权商或者是唱片公司的许可,也不需要向他支付相应的费用,当然像我刚才说的,卡拉OK的经营者,要把相应的版权费给唱片公司,或者这个唱片的出版公司。
网友 :前些日子看新闻里面说,有人提供BT种子都被抓了,以后是不是真的不能提供BT下载的种子了?
邓亮 :关于BT下载这个问题在咱们国家还没有一个定论,当然在美国,在我们国家的香港地区,可能已经有相应的判例,认为这种行为违法,甚至犯罪,在国家没有具体对BT的限制,BT毕竟是点对点,也不存在一个提供商的问题,这个问题还是值得探讨,我们国家现在法律没有明确的定性。
网友 :网络营销到底受不受网络保护,是不是合法的?
邓亮 :网络营销也是一种新的营销途径,只要营销者他在我们国家的相应部门取得相应的资质,而且他的产品是质量合格的,应该是受到法律保护的。
网友 :往来信件的发表展示,双方是否受著作权保护?
邓亮 :我刚才说的著作权保护的作品,最起码要符合两个特征,一是独创性,二可复制性,如果这个往来的信件里是作者的一种独创性的表达,当然是受著作权法保护的。
网友 :点子或想法受著作权法保护吗?日常生活中我们常常听到有的人说,这是我想出来的,我有版权,到底这个想法或点子是否有版权?
邓亮 :刚才我也说过,著作权法保护的是作品,可以被复制出来的作品,或者说仅仅是一种思想的话,没有表达出来是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的。
网友 :电影作品著作权的保护期有多长?
邓亮 :电影作品的保护期,因为刚才有一个网友也提出过著作权的保护期有多长,当然这个网友问的可能更具体一些,具体到电影作品,我们国家法律是这样规定的,电影作品和类似电影拍摄手法,创作的作品,保护期是50年,从发表之日算,当然如果发表的话,从创作之日起50年,如果到了50年就到了公知公用领域。
网友 :我是一家软件公司的工作人员,我在工作过程中完成的软件的著作权归谁所有?
邓亮 :这个问题主要涉及到著作权法里的一个概念,叫职务作品,现在我们国家关于职务作品分两类,一种是利用单位的物资条件,并由单位承担责任的,地图、工程制图、电脑软件,这些相关的工业制品,跟工程制品,这些创作的话,它的财产权是由公司享有的,署名权是由创作者所有。还有一种除了我刚才说的职务作品,还有一种职务作品,它的著作权是归创作者所有,当然这种职务作品,是有一定的限定的,毕竟是一种职务过程,在工作过程中,或者是利用工作条件创作出来的,在两年之内不得把作品转向给他人,由原单位优先使用的。
网友 :出版者可以修改作者的作品吗?
邓亮 :对这个问题我们可能要分开来说,出版者,如果是图书出版者,是要经过作者的许可才可以对作品进行修改,或者是删节。还有一种就是说报社和期刊社,是可以对作品进行文字性修改或者是文字性删节。当然对文字性有很明确的定性,只是说文字性的,而不是说对内容的,如果你要对内容进行删改,或者是修改的话是要经过作者同意的,分两块,一个是图书出版社,二一个是报社和杂志社。
网友 :侵犯著作权权利的行为应当怎样赔偿?
邓亮 :我们国家的法律关于赔偿现在有三个标准,第一个标准就是说我们作者的作品被侵权,作者有多大的损失,实际损失有多大。有多少可以赔多少。二侵权者盈利有多少,还有第三种标准,刚才说的侵权者的盈利没法确定,被侵害者的损失也没法确定,人民法院会自由裁量,50万以下予以判决。当然我们的著作权法有修改,对于作者在维权过程中,产生一些费用,国家的法律是予以支持的。都是有哪些法律费用呢?比如说律师费、公证费、交通费,调查取证的一些费用,如果这个作者胜出的话法院都是予以支持的,这些费用都是由侵权方来承担的。
网友 :现在网络都是比较开放式的运作了,基本上什么东西都能看,什么东西都能下载,但是有的时候会无意中造成侵权行为,网络上的什么行为会被算作侵权呢?
邓亮 :我想网络普及开以后,也伴随着一些侵权行为,这些侵权行为,跟传统的侵权行为,表现的形式不同,本身特征或者是认定上都是一样的,应该符合这么几个要件,一要有相应的侵权行为,二侵权者要有主观的过错,三这个被侵权者,要有一定的损失。标准都是一样的。
主持人 :如果无意中造成侵权行为了,不是主观上恶意的呢?
邓亮 :这个可能要来判断他是否有主观恶意,是否是故意,是否是过失,当然可能他的主观恶意对他承担侵权责任也有一定的影响,如果是无意的话,或者说过失的话承担的责任相对要轻一些。
网友 :你好,如果我自己的网站做一些网站联盟的广告,但是在达到结算金额前,他单方面停止了这种合作,我的广告费用他是否需要支付?我该怎么做?
邓亮 :这位网友提出这个问题,首先他与联盟的广告方是否有相应的协议,如果有协议的话可以根据这个来追究对方的责任,如果没有的话也是可以向对方主张子责任的。
网友 :网上都有什么东西是不能随便拿来用的呢?
邓亮 :这个问题问的比较笼统了。可以这样说,网上涉及到侵权的东西,或者是作品都是不能拿来用的。
网友 :网上购物想退货,商家不理睬,应该怎么办?
邓亮 :刚才说了,现在网络普及了,表现形式不同,购物,法律关系都是一样的,如果商家不理睬,货有瑕疵的话,网友想退货,商家不理睬可以寻求这么几种途径,一是可以到消费者协会,二到法院,当然在这两种情况进行之前,最好和对方进行协商。
网友 :我们公司电脑本来有局域网的,如果再连接宽带,共享的硬件或者是文件会在网络上出现吗?
邓亮 :我想是这样的,共享的硬件或文件应该只是在局域网上出现,不会到公网上来的。
网友 :我是一家影楼的经营者,我们在为客户拍摄后,经常要将所拍的照片做成电子相册提供给顾客,可能要配上相适应音乐不知道这种做法是否侵权版权?
邓亮 :这种做法在影楼的运作过程中都是存在的,配上音乐的电子相册,做成MTV格式的电子相册,从严格意义上来说,商家制作这种电子相册给消费者是一种盈利行为,他如果使用其他人的音乐,或者是其他人的图片做背景的话,也都是需要向作者来支付相应的费用并经人许可的。
主持人 :我有一个问题,现在应届毕业生,应聘的时候,他们做的简历,很多都是像MTV一样的,他们可能也会用一些图片,或者是背景音乐,那种用于自己应聘,个人得目的呢?
邓亮 :我认为这个是一种合理的使用,个人欣赏,或者是非盈利使用,法律是允许的。
网友 :时事新闻是否是著作权法保护的?
邓亮 :我们现在好多网站都转载一些关于时事的新闻,从我们国家法律上的严格界定,这个时事新闻是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立法目的主要是便于新闻的进一步传播。
网友 :我方公司网站的内容被另一网站大面积抄袭,不仅仅是文字内容,就连图片内容都一致,不知道有哪些可对此问题制约的相关法令,希望得到大律师的热心帮助。
邓亮 :这个问题也涉及到一个网页或者是网站的著作权的问题,刚才我已经给其他的网友解答过,就是说你的网站的内容,你的文字、图片,相关的音频、视频文件,如果被其他人盗用,你可以追究盗用网站的侵权责任。
网友 :我的父亲生前著有一本小说,父亲去世后,他的著作权该如何处理?
邓亮 :我们国家的著作权刚才我也说过保护期一般来说是作者的终身加上50年,作者的终身都享有这个著作权,作者去世之后,在50年之内,他的作品产生的财产权,产生一些财产的收益都是由他的继承人来继承。
主持人 :是不是还有受遗赠人?
邓亮 :对。
网友 :使用别人的唱片是否要给版权人支付费用?
邓亮 :如果这个唱片用唱片公司发行了,只需要支付一些费用就可以,不需要经过版权人同意,如果这个歌曲没有被其他的公司做成音像制品的话,现在这个唱片公司如果要做的话是经过版权人的同意并支付相应报酬的。
网友 :我自己的原创图片,就被大网站盗用了,还被印上水印,是否是侵权,像我们这种没有背景的人应该怎么办?
邓亮 :如果这个网友的图片是受我们的著作权法保护的,如果他能举证网站是侵权的话,可以向网站主张,当然也可以和侵权网站协商,是否可以把作品给网站使用,网站支付一些费用,这样就解决了。
主持人 :怎么证明这个原创的?
邓亮 :只要你创作完成之后,作者享有这个著作权,不像商标到相关部门去登记,如果这个作者证明这个作品是自己创作的也有一定的难度,现在我们国家有相应的机关,比如说在版权局下属的版权保护中心,这个作者创作完作品之后,可以把作品向版权中心做版权登记,如果发生纠纷,这个登记可以作为这个作者是你的这么一个初步证明,对作者保护更进一步一些,至少明确你是那个作者。
网友 :我写的一篇硕士论文,被挂在某网站了,我该怎么办?
邓亮 :这个硕士论文如果有独创性,或者说属于我们国家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的话,应该也是受我们国家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可以向网站来主张权利,追究对方的侵权责任。侵权责任可以让对方支付相应的稿酬,我们国家法律还规定,这种情况可以向对方主张5倍的稿酬。当然这个网友也可以向行政主管部门,比如说版权局来进行举报,版权局可以对这个网站进行行政处罚。
网友 :我们是一家游戏公司,最近发现了一个网站,该网站传播我们所经营的一款游戏的外挂,我们应如何处理?
邓亮 :关于外挂这个问题,现在我们国家对这个外挂有明确的定性,外挂行为构成了对他人著作权人的侵害,同时也骚乱了互联网游戏的一种正常的秩序,对游戏代理商来说,可能也是很不公平的,所以我们国家对这个外挂打击力度也是比较大的,如果这个网友所在的公司,游戏代理公司,如果发现有其他的公司,或者是其他的网站,上面有他们经营的这种游戏的一些外挂的话,是可以向相关部门来举报,比如向公安局的网络监督科来举报。
网友 :著作权纠纷应该到哪里寻求解决?
邓亮 :这个问题也是比较大的问题了,刚才我们回答网友的提问过程中,或多或少也接触了一些,综合来说是这样几种途径:一是当事人之间的一种调解,我刚才说的侵权方和被侵权方经过一定的调解,比如说达成一些的协议,许可合同,转让合同,这是一种方式,二是作者可以向国家行政机关来举报,这是行政途径,二可以通过司法途径,通过人民法院来解决。
网友 :在个人动画FLASH作品中引用他人的音乐是侵权行为吗?我想在个人动画引用一段别人的音乐做一个MTV,不知道这样是侵权行为吗?另外这个动画我只是作为个人作品使用,不用作任何商业目的。
邓亮 :如果咱们网友是出于个人爱好,做了一些FLASH作品,其中使用一些音乐,我理解这个是属于我们国家的法律规定的合理使用的范畴,属于个人欣赏,不需要经过作者的许可,也不需要向他支付一定的费用,如果这个FLASH是商用的话就要向作者支付报酬了。
主持人 :需要注明原作者的名称吗?
邓亮 :我刚才说了即使是用于个人使用,当然如果使用他人的音乐作品的话,也要尊重他人的署名权,作品里面要把作者署名。
网友 :我一个网友想看我的视频,我不干,他把我的电脑给远程格式化了,格式化了我很多重要文件,我怎么办,很气愤。
邓亮 :这位网友如果有证据的话可以证明侵权方是谁,可以通过人民法院来解决,向侵权方追偿损失,让他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主持人 :我觉得这种证明挺困难的。
邓亮 :对,网络跟传统意义上的媒体不太相同
主持人 :网友一般也不清楚对方是谁。
邓亮 :对,还有一种情况,即使你知道是谁做的,但是想证明是他做的很难的,网络里面很虚拟了。
主持人 :主要是提前保护好自己。
邓亮 :对。
网友 :我想问一下,网络中有很多自由软件,我使用GNU类的软件侵权吗?
邓亮 :网络中有很多自由软件,比如说共享软件,如果这位网友是个人学习使用的话,我认为不构成侵权,是一种合理使用,很多网上产的软件都是共享版,或者是它有一定的时间限定,必须删除,或者说自动不会再生效,应该是一种合理使用,可以的。
网友 :在追究盗用网站的侵权责任时,我们应该到哪里申诉,网络权利被侵害时,应该到哪里去解决?
邓亮 :刚才我也说到了,如果咱们网友认为这个网站侵犯了你的著作权的话,可以到相关的比如说国家版权局和行政机关,或者是通过人民法院来解决,如果网友认为这个网站侵犯了人身权,名誉权,还有一些隐私权,或者说自己电脑的系统被人破坏,被黑客恶意攻击,这个可以到公安局网络监督科,或者是通过人民法院来解决。
主持人 :自由软件是否侵权他说如果不是个人使用,是公司呢?
邓亮 :如果公司使用的话,这个就是一种侵权行为,刚才我说了,如果网友个人使用属于个人学习,个人欣赏,咱们国家规定的合理使用的范围,如果公司使用,公司是一种盈利行为,当然是盈利使用了,或者通过这个软件,公司是要运作,是有盈利行为的,使用他人的软件,是要经过作者许可,或者是支付费用的,是要用正版软件的。
网友 :将正版书制作成电子书构成侵权吗?在网上销售,没有改变内容,署上作者的姓名侵权吗?下载别人的文章,或者是电子书,或者是软件在本站下载或者是出售有侵权行为吗?如果有注明出处呢?
邓亮 :如果将书籍做成电子书只是载体不同,是要经过作者的许可的,这是无庸置疑的。当然如果这个网友将网络上已经传播的作品收集起来,仍用于网络传播的话,是可以不经过著作权人许可,但是应该标明出处并支付相应的报酬。
网友 :我是一个BBS的管理者,在我管理的BBS上,常有人上传一些侵犯著作权或者是名誉权的帖子,作为该BBS的经营者我是否要承担责任?
邓亮 :BBS的经营者是有相应的权利和义务,他对网友在BBS上面发表的言论有一定的监管责任,当然在这个网友发表之前,或者说刚发表不久,他是没有这个权利来控制的,因为网友发什么他事先可能是没有这种技术措施来进行过滤的,所以我们国家法律规定在一定适当的期限内,BBS的管理者是有责任,也有义务来保证在他的BBS上,网友上的帖子是合法的,不涉及到侵权的帖子,是有这种过滤的责任的,我们国家相关的行政法规规定,如果BBS的管理者,在24小时之内发现涉嫌侵权的帖子要删除的。
网友 :提供并销售软件破解工具,在我国犯罪吗?
邓亮 :在我国,我们国家的版权法规定,如果绕过著作权人设定的相应的技术壁垒也属于侵权行为,破解软件,或者说给与注册码是一种侵权行为,是要被追究侵权责任的。
主持人 :如果很多网友都下载这种破解工具?他们侵权吗?
邓亮 :这个在我们国家没有定性,不过这种现象很普遍,如果网友只是个人欣赏和学习,至少在现在的法律框架下也是可以的。
网友 :电脑上经常强行给我们安装某些软件合法吗?
主持人 :可能意思是说网络上。
邓亮 :这种行为是一种非法行为,是一种违法上网者意愿的行为,恶意比如说把你的主页改了,或者说强制给你安了一些你不想装的软件,是一种违法行为。
网友 :我用框架技术将其他人的网站作为我网站中的一部分,网友浏览我网站时,会认为这是我的网站内容,这样做是否合法?
邓亮 :这样做是非法的,这种行为在我们网络法这个领域对它定性就是一种叫加框链接,就是用框架技术将其他人的网站作框架的一部分,当然隐去网站的作者的名字,作为自己的网站的内容,当然是一种侵权行为。
主持人 :由于时间的关系,问最后一个问题。
网友 :我们网站说做了一些外部的链接,这些链接的内容不在我们的服务器上,如果链接的内容侵权是否要承担责任?
邓亮 :我们国家的法律是这样规定的,如果作为网站的经营者,他在自己的网站上做了一些链接,当然他事先不知道这些链接,可能不知道这些链接有非法的,当然法律规定,如果有权利人向你提出充分的证明,向你主张你在网站上提供违法链接,网站经营者要中止这个链接是有这个责任的。
主持人 :谢谢您。由于时间的关系,本次聊天到此结束,谢谢广大网友的热心参与,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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