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现场视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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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宽带 窄带) |
律师自我介绍。解答婚前财产公证问题、离婚后孩子抚养问题、财产继承、离婚协议的效力、事实婚姻问题、离婚财产的分配原则。 |
| 二(宽带 窄带) |
解答与间歇性精神病人离婚的问题、未经公证过的遗嘱效力问题等。 |
| 三(宽带 窄带) |
解答离婚时对腹中胎儿是否留继承份额问题、婚姻中财产分割、遗产分割、与第三者同居后离婚的财产分割、离婚时对公房的分割问题。 |
| 四(宽带 窄带) |
解答同居财产分割、夫妻财产范围、离婚时夫妻的债务处理、对离婚有过错一方的责任承担问题、离婚时对贷款的承担问题等。 |
访谈记录
大家好!
主持人: 各位新浪的网友大家好!很高兴你们光临新浪嘉宾聊天室,今天新浪爱问为大家邀请到田律师为大家讨论一下婚姻家庭财产继承的问题。先请田律师和大家打个招呼。
田爱京: 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北京易和律师事务所的田爱京,今天的这个婚姻家庭和继承当中的财产问题。我先把婚姻家庭和继承当中的一些基本的法律规定和一些常见问题和大家简单介绍一下。
随着我们法律制定的完善,新的《婚姻法》以及我们继承法的逐步推进实施,在经济水平不断发展的情况下,我们的婚姻家庭和继承当中,尤其是财产问题,也发生了一些变化,比方说关于婚前财产协议公证,以及婚姻关系期间双方的财产协议问题,离婚财产的分割问题,这是日益受到大家的关注的,其实婚姻家庭和继承当中的财产问题,是生活中的一个永恒的话题,也是大家都非常关心的,是和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的,下面我们看一下大家有哪些问题提出来。
主持人: 下面有一位网友提到了,婚前财产的公证是今后的趋势吗,会影响夫妻感情吗?
田爱京: 随着经济水平的发展,家庭成员收入不断提高,家庭总收入在不断提高,当这个数字越来越可观的时候,人们就更加注意到财产协议公证的重要性,因此会随着我们国情慢慢好转和经济水平的提高,去做财产公证的人会越来越多,至于会不会应该涉及到感情问题,我觉得大家应该比较达观地来看待,首先财产问题我们不能回避的问题,另外做财产公证是有法律依据的,而且做这个协议也是有效的,跟道德问题,跟情感问题没有直接的联系,这都是个人基本权利而已,而且如果能够把这个问题在婚前或者是婚姻关系过程中说清楚了,我想不会影响夫妻关系,关键是大家用怎么的心态看这个问题。
主持人: 有一位网友问到,我是到民政局做了协议离婚,可是,孩子的父亲拒绝负责孩子饮食起居,至今为止半年过去了,她一分钱都没有支付,并不是没有能力,请问田律师,孩子怎样才能取得合法的费用。
田爱京: 离婚有两种,一种叫协议离婚,在协议离婚情况下双方的协议是有法律效率的,如果双方协议约定了对孩子抚养费的数额以及跟谁生活,也应当按协议履行,如果做出承诺一方不按协议履行,另一方可以根据协议内容到法院起诉,法院会在判决对方如数支付抚养费,胜诉一方可以持这个判决要求法院强制执行。
主持人: 有一位网友提出,请问田律师,继承财产的顺序是怎样的?
田爱京: 首先继承人分几个顺序,直系的,比如父母,子女,配偶,如果这些都不存在就开始第二系的继承,继承遗产没有太明确的顺序,主要看遗产的继承开始是自继承人死亡的时候开始的,但是具体财产的分割的时间并没有明确规定,如果大家对财产都没有提出分割的主张的话,实际上也可以过一段时间再分割,法律也是支持的。
主持人: 有网友问,按原来的《婚姻法》规定,夫妻财产结婚经过八年就是按共同财产所有,不知道现在的《婚姻法》怎么规定的?
田爱京: 新《婚姻法》已经取消了这个规定,《婚姻法》是这样规定的,取消以前,关于八年就转为共同财产的规定,现在是这样规定的,婚前财产,如果没有协议的情况下,是各归各的,婚前财产是谁的就永久归谁,不因为结婚时间长短而转变沟通财产,婚后取得的财产,如果没有特殊协议规定,就属于双方共同所有。
主持人: 有一位网友问到,在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有协议进行了约定,在起诉离婚的时候,这份协议如果与法律规定违背的话是否有效?
田爱京: 这样的约定,如果与法律规定相违背的话肯定是无效的,离婚的时候是不能根据这样的协议内容判断财产的归属的,但是这个协议的内容是否有效,是一个关键问题,一般来讲,双方在不违法的情况下所作出的约定都是有效的,只要这个财产确实是他们一方或者双方的,不是第三人的,对它做出何种约定基本上都是有效的。
主持人: 有位网友问到,没有登记结婚,这个婚姻有法律效率吗?
田爱京: 如果在92年之前,还可以认定事实婚,92年2月份以后,再这样的话就是属于非法同居,是法律不予保护的。
主持人: 还有一位网友问到,他父母反对他们结婚,理由是这个女孩是外省的,他问怎么办?
田爱京: 实际上《婚姻法》一个基本的原则就是婚姻自由的原则,反对包办婚姻,也反对以暴力或者以任何形式干涉婚姻,即使是父母,这个问题在生活当中,因为婚姻关系是一个身份关系,继由身份关系产生了财产关系,身份关系的特点有亲情,有血缘关系的存在,我想最好通过父母协商,说服父母把户口的问题跟父母讲清楚,因为现在对生活的影响已经不是很打了,总之从各个方面晓之以理,让父母同意,因为父母目前还没有采取什么强硬的手段,因此不需要通过诉讼或者法律的手段来解决。
主持人: 很多网友提到了夫妻共同财产离婚的时候如何分配,请田律师介绍一下,具体分配原则是什么?
田爱京: 分两种,在离婚的时候,财产如何分配,主要是看有没有财产协议,如果双方对于财产问题有协议的话,这个协议的内容又有效,那就依据协议的内容分配,比方说双方在结婚前或者是在结婚后,去签订了这样的协议,约定自己的收入归自己所有,约定了生活中的,比方说基本的开销归哪方支付,另一方支付什么样的服用,他们这种协议是有效的。因此在分割财产的时候,按照协议的内容分配就可以了。对于另外一种,结婚前后对双方的财产没有做出约定的,就是按照《婚姻法》基本的原则,法定分配原则,就是平均分配的原则,这是因为夫妻双方在建立家庭过程中,对家庭都尽到了努力和义务,因此夫妻双方是平等的,在财产上一般的分配原则是各半,但是如果在离婚之后有一方的生活会产生困难,比方一方没有工作,或者是一方身体上有残疾,应当受到照顾,另外《婚姻法》照顾妇女和儿童的基本权利,如果是女方生活稍微有点困难的话也是可以受到一定的照顾的。
另外一种情况就是,一方对于离婚有明显过错的情况下,对方可以多分一些财产,实际上就是在追究过错方的责任,主要包括,比方一方有第三者,明确与第三者同居,另外比方有家庭暴力,像这样的情况,都应该由过错方对没有过错的一方作出赔偿,具体赔偿数额双方可以约定,如果约定不妥可以由法院判决,这个在体现分财产的时候给没有过错的一方多分一些,大概的原则就是这样。
主持人: 有一位UC的网友问,如果第二婚,婚前没有进行产的公证,但是婚前有过协议,不过协议没有经过公证,只是上面按了手印和签名,这个协议有效吗?
田爱京: 这个协议不应该公证而增强效率,法律也没有规定一定要公证,只要协议是真实的,而且这个内容是不涉及第三人的财产,这样的协议一般都是有效的。这个跟他是否再婚也没有直接的关系,不影响的。
主持人: 有位新浪网友问到,我结婚已经十年了,小孩八岁,因无法忍受有精神病的丈夫对我的精神折磨,我想在他精神正常的时候到民政办办理协议离婚,可以吗?
田爱京: 如果他是间歇性精神病,在精神正常的时候是可以作出法律效率的意思表示的,在精神正常的这段时间里,如果双方签订了离婚协议,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是可以的。
主持人: 有位网友问,我父亲自己生前写下的遗嘱,没有公证,是否有效。
田爱京: 如果是自己亲笔写的是有效的,如果是代书人的,要有代书人的签字,并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如果是录音的,临时录音的,没有写下来的话,在病情缓解以后应该立即用书面的形式写下来,如果前后几份遗嘱有矛盾,对财产的归属问题确定的有变化的话,一般以最后一份为主。如果前后几份有矛盾的遗嘱当中有一份是公证过的,就以公证的有效,因此我们说这位父亲生前留下的遗嘱,虽然没有公证,也可能是有效的,关键是否是自己写的,如果是自己写的一定有效,但是内容必须是处理他自己的财产,不包括他老伴的财产,遗嘱中说我们夫妻双方留下的遗产都归某某,这个是不最的,应该是把夫妻财产当中的一部分先分给他母亲,另外一部分,也可能是一半是他父亲的,这个时候他父亲可以自由处分,说这些财产都归属他的儿子,这是可以的。
主持人: 有网友问,平时家里挣钱都交给一方保管,离婚的时候另一方不掌握存款的去向,也不掌握财产的数额状况,离婚的时候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田爱京: 这存在一个取证的问题,如果之前没有很好保存这些财产收入证据的话,在离婚的过程中肯定是属于被动的,离婚处理的是在离婚前双方还剩下的财产,支出的部分就不能分割了,现在对目前还留下什么财产,如果这些财产双方认可存在的情况下法院是直接分割的,如果一方不认可就要调查取证了。
取证有几种,一种是通过谈话录音,一方如果想否认,并且已经自己掌握了这些证据线索,对方拿不到,比方存折问题,存折如果在一方手上,对方不知道,也不知道哪个银行存的,也不知道帐号,或者已经转存到别的亲属或者朋友名下了,这个时候如果真的从证据角度取证是非常难的,因此可以想办法通过聊天或者谈话的时候,对方不经意的时候,回忆从轻生活的生活,把声音录下来,让对方在没有察觉的情况下把这些真实情况承认下来,我觉得这是一个比较简单的方法,除此之外对于一些有据可查的,比方一方的股权,我们可以到工商局查一下他在公司的持股比例,从而确定这个股权的价值,一方要求离婚的时候就可以要求分这个股权的一半,作为股东或者要求要股权一半的折价款,房子、股权、车都可以到相关部门查的,有些问题实在查不到的可以通过录音的方式解决。
主持人: 现在很多网友问到一个问题,夫妻的财产,比如房产证,只登记为一方名字,离婚的时候很难说清这个财产是一方的还是双方的,持有房产证一方的人说是自己独资购买的,对方说是沟通财产购买的,针对这个夫妻财产的问题,田律师怎么来理解这个问题。
田爱京: 这个问题还需要看是婚前还是婚后取得的,如果是婚前取得的看有没有协议,如果约定婚前的财产也要按照双方各半的话,还是要处理的,如果没有协议,婚后的财产都是归一方的,房子比较特殊,一般都是经过贷款的方式买到的,如果是经过贷款买的,婚后共同还的部分是共同财产,婚前首付还是一方所有的,因此个是可以从结婚证的日期计算财产份的,如果婚后双方买的房子无论哪一方的名字都无所谓,都是共同财产,对双方婚后有财产协议的,如果用女方的名字买的,双方也有协议,这个房子是谁挣钱买的也是要严格按协议的规定,反过来男方买的也是这样的,如果是婚后购买的情况下就是一人一半的原则分割。
主持人: 有网友问,我家兄弟姐妹很多,我结婚的时候父母没有房子,等父母百年以后可不可以将父母的房子给我?
田爱京: 这个问题实际上是一个继承的问题,父母百年之后,继承人死亡之时起,继承就已经开始了,看父母有没有遗嘱,如果遗嘱当中规定这个分子归谁就是谁的,没有遗嘱的话按照法定原则,所有的继承人平等分配,比方父母的父母,也就是爷爷奶奶在不在,如果爷爷奶奶都不在就剩下儿女了,比方有几个子女,就应该由他们各得几分之一,当然在老人在世的时候,如果对老人不尽赡养义务,或者是对老人态度不好的,比方遗弃虐待过老人,就要少分或者不分了,通常的情况是平分的原则,同时照顾到生活比较困难的儿女要多分一些,另外关于继承人这块,丧偶的儿媳,还在对老人尽了比较多的赡养义务,他也可以加入继承人的行列平等分割财产。
主持人: 有网友问,父亲给儿子买的房,房主是父亲的名字,他生父如果死后这个房屋的所有权归谁?
田爱京: 房屋所有权归属的问题,从法律上确定非常明确,房屋所有权,如果没有相关证明,完全以房管局的登记为主,产权证上是谁的名字就是谁的,即使生前有这个意愿将这个房子赠给儿子,但是没有履行这个手续,也只能认定是父亲的财产,如果父亲生前有遗嘱,这个遗嘱确定要把这套房子给儿子,这样是可以这么执行的,没有遗嘱的话就要看有几个小孩,老伴在不在,总之是所有的继承人平分这套房子,如果老伴在的话,他们俩没有协议的话,老两口还要先分配一下,把房子的一半分给老太太,另外一半再拿出来由儿子和其他儿女以及儿子的母亲平等分配。
主持人: 有网友问,如果是父亲把自己的财产给了其中一个子女,后期他父亲又将财产赠于另外的人,这个财产之后应当归谁?
田爱京: 这实际上存在一个给和赠与的效率问题,有没有生效,这种给儿子,如果在父亲生前的话也是属于一种赠与行为,继承呢,只有在继承人死亡之后才存在继承的问题,如果是生前就给了儿子,看他过没过户,如果办理了过户,这个赠与行为已经完成了,不能改变了,就是属于儿子名下的财产了,是否能给其他人完全由儿子决定,刚才这位网友的提问不很明确,我想可能是这样一种情况,父亲生前说这个房子给儿子,但是可能没有过户,在没有过户的情况下,父亲又把这个房子给了另外的人,可能还办了过户手续,那么在法律上应当以过户手续为主,过到谁的名下就是实际赠给谁了,产权人就是这个人了。
主持人: 有网友问,夫妻离婚的时候,女方已经怀孕了,分割财产时是否应该给胎儿留一份份额。
田爱京: 这块法律上规定,一方如果想提出离婚的话不应当在对方怀孕期间,也不应该在哺乳期内,在这两个阶段内是不应该提出离婚的,除非女方同意,胎儿由于没有出生,在我们国家法律上没有直接规定要留给胎儿份额,并且这块为什么不涉及到胎儿呢,因为这个是和下一代无关的,实际上夫妻财产的分割仅限于夫妻双方自己的财产作出一个合理的约定,或者由法院划分,不牵扯第二代的问题。
主持人: 有网友问,离婚前双方各自管理的财产,主要由男方的钱管理家庭生活,女方的钱基本上积攒了,离婚的时候女方的钱应不应该拿出来平分。
田爱京: 如果结婚前这段时间是属于同居关系,不存在婚姻关系,这个过程中财产的处理问题,法律规定是共有,其实就是一个按份共有,结婚前双方也买了房子,也置办了家用电器,也装修了,如果没有协议的话是各归各的,是按照《婚姻法》的基本原则解决这个问题的,就是婚前各自财产归自己,婚后分割财产的时候要看双方有没有协议,比方双方结婚以后协议,说还是各自挣钱归自己,这样的话直接按协议分割就可以了。
主持人: 有网友问如何确立遗嘱到以后才能不产生争议?
田爱京: 遗嘱要想生效也很容易,就是在自己意识还很清醒,能写字的时候,自书一份遗嘱,遗嘱的内容要合法,遗嘱的形式是自己亲笔签字的,但是如果想让它确保效率,也就是说在百年之后不会因为几个儿女再争,到底是不是父母的签字的问题,或者这些问题无法应证,他就可以去公证,公证了以后就可以保证是自己的签字,就不会因为字迹的问题产生纠纷了,遗嘱的内容是否合法有效,应该注意几个问题,在夫妻一方,双方都在世的时候写遗嘱,遗嘱的内容一定只涉及自己的一部分,也就是说老两口想把财产留给下一代的时候应该先分出老伴的份额,通常没有做公证的话老伴都是占一半,分出这个份额以后,可以这样写,比方我自己名下的财产,或者我所有的财产,都归谁谁,他们之间的份额比例关系是怎样的,可以这样约定,如果是为了将来百年之后他们分割比较方便,不会为了财产范围再调查或者很难查的话,可以把自己的主要财产列在遗嘱上,比方我在哪哪,某个小区某栋楼有房子一套,或者我有真正什么车辆一个,或者我有哪些知识产权,比方我写过哪部书,其实在财产比较多的情况下,如果能够在遗嘱上稍微列明一下便于将来财产的实际分割。
主持人: 有网友问,遗产的范围有哪些,现在没有得到的财产将来算不算,有没有权利依法分割。
田爱京: 遗产的范围是这样的,是被继承人死亡之前留下的财产的总额,这是遗产所有的范围,至于说他死亡之后,可能取得的财产,这个应该不属于他遗产的范畴。
主持人: 请田律师介绍一下具体遗产的分割原则。
田爱京: 遗产的分割原则,在继承法里有明确规定,一种是有遗嘱的,一种是没有遗嘱的,有遗嘱的情况下遗嘱的有效内容是完全得到法律确认的,遗嘱里规定把财产分给继承人的哪些人,按照怎样的份额,都是应该按照遗嘱执行的,但是遗嘱一般都一定要在法定继承人范围之内,比方有五个继承人,但是这个老人想把所有的财产遗留给其中一个人这是可以的,但是是五个人之外的,就不是遗嘱了,就是遗赠了,如果遗嘱是有效的完全可以按遗嘱执行,如果老人把不属于自己的财产放进去了,或者把不属于继承人放进去了应该是无效的,或者是部分无效的,我们就要遵从法庭继承原则,就是一个均等的原则,所有的继承人,父母、配偶,子女,所有的继承人都是平等分配的原则,如果丧偶的儿媳妇,而且对老人尽了主要的赡养义务,她也应该作为主要的继承人参与分配,如果这个过程中有的儿女对老人的身体进行伤害,或者是谋杀的话,他是没有分配权利的,如果遗弃或虐待过老人的话他也没有权利分配的,就是在平等的原则下照顾生活有困难的一方。
主持人: 有位UC网友问,他有个亲属,与一个有夫之妇的人同居,并生了一个,这个男方与其原来的妻子也有一个女儿,现在男方要求与其妻子离婚,妻子不同意,男方已经与现在的妻子分居了三年,这种情况下财产应该怎样解决才合理。
田爱京: 其实婚姻的问题,一方和另外一方有夫之妇同居,他们俩都构成重婚了,他是可以通过起诉追究男方的刑事责任的,如果不起诉的话,法律是首先要保护他原来的家庭的,如果他们没有协议的话还是均等分的,但是这个男方与第三者同居,并生了一个小孩,这样的过错是比普通的同居过错程度还要大的,因此应该赔偿女方一个比较高的经济赔偿,在此基础之上再确立财产划分的时候女方应该多得一些财产,对于男方跟另外一个女方建立起来的那个居住的场所也好,还是购买的财产也好,建立起来的非法关系,同时他们俩可能共同置办了一些财产,原配妻子也有分割的权利,因为男方是在处理他们婚姻建立以后挣来的钱,用这些钱给另外的女方生活上一些帮助,这样的话只要还存在财产,比如共同在外面买了房子或者家用电器,如果是男方花钱买的,还是属于他和原配妻子的共同财产,应该给原配妻子多分一些,因为男方有过错。
主持人: 有网友问,夫妻离婚的时候,对公房的使用权怎么分割。
田爱京: 公房使用权问题现在是一个比较明显的问题,法律上没有特别明显的依据,主要根据我们各个院的审判常规确立的,公房本身没有买到私人名下,不是夫妻共同财产,我们讲的夫妻共同财产是夫妻双方有所有权的,公房一般都是以一方名义租赁单位的房子,这种使用权在离婚当中分割的时候,法院会考虑到当时是某一方单位的房子,一般都分给谁一方,如果是房管局的房子还要看一下来源,比方原来就是一方的父母承租的,后来父母去世了改为子女承租了,还是归租赁本上写名字的那个人,我们司法实践中也看到,如果这个房子给任何一方,任何一方生活就方便很多,他就具有使用权,法律的判决的时候也会照顾到一方的利益。还有比方房管局同意的情况下也可以讲房本上的名字变更,当然得有足够的理由,比方一方生活非常困难,通常情况下是分给房本上登记的一方。
主持人: 有位网友问,她和男友没有登记,但同居多年了,他们双方的财产是否属于共同财产。
田爱京: 92年我们的法律规定了,这个之后就是不属于共同财产了,他们俩是一种同居关系,没有婚姻关系,而同居关系,身份关系不受法律的保护,关于财产的问题,是这样的,他们俩共同构建起来的这种关系,以及共同置办的财产,按照按份公有的原则处理,比如家里有四分之一的是女方购置的,有四分之三是男方的,就按照相同的比例各归各的。
主持人: 有网友问,夫妻离婚的时候想将财产,特别是房产都给自己的女儿,女儿现在尚未成年,可否把这个房证办到女儿名下?
田爱京: 这种约定不属于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是想在离婚之前把这个财产作一个妥善的处理,我们双方都不要了,留给孩子,这是离婚前,婚姻关系存在的过程中他们俩共同的赠与行为,这是完全有效的,只要办一下过户就可以了,女儿也是可以接受赠与的。
主持人: 现在许多网友关心的问题是夫妻财产的范围都有哪些?
田爱京: 夫妻财产的范围比较广泛,现在的《婚姻法》规定也比较明确,比方说,只要是婚姻关系建立以后,也就是领了结婚证的那天开始,夫妻任何一方的收入,工资,奖金,津贴,还有知识产权,比方一方面发明一个软件,或者写了一本书,还有其他方面,比方买了彩票,中了奖,还有继承所得的财产,比方老人明确地规定了赠与一方的财产就归一方,如果老人规定这个财产是赠与儿子和儿媳妇的也属于他们共同的财产,继承来的财产一般归自己的,再有关于军人的问题,退役的时候会拿到抚恤金,这个抚恤金是归个人的,除非有财产协议,约定将这部分作为共同财产,实际上这个夫妻财产范围是分析广泛的。但是要用一句话简单衡量,就是在领结婚证的那一天开始,到离婚之前,他们俩所得的所有的财产,除非是在得到赠与的情况下明确赠与一方的财产,除非军人一方的抚恤金,基本都算作共同财产。
主持人: 有网友问,离婚之后,夫妻关系期间的债务怎么承担?
田爱京 : 这个债务有两种,一种是共同,一种是个人,如果是为了共同生活产生的债务,即使是一方签字,也应该由共同承担,如果一方不是为了共同生活,比如赌博之类的,会认定是个人债务,对个人债务要个人偿还,离婚以后个人偿还,对共同债务,共同按照均有偿还。
主持人: 现在的《婚姻法》对有过错的一方,在离婚的时候,对有过错的一方要对无过错的一方作出赔偿的这个是怎么规定的?
田爱京: 这个主要是第三者,要证明他与第三者有同居的关系,还一有种是家庭暴力,这是法定的赔偿满为,如果有这两种之一,就必须对另一方作出赔偿,这个赔偿数额没有明确的界限,首先看过错程度的大小,比方与第三者建立联系的时间长短,有没有小孩,以及对家庭是否尽义务,尽的多少,对对方伤害的程度,还有他的赔偿能力问题,通常看到的情况都是这样的,是在分财产的时候多分给无过错方一些,如果说两个人财产本身就比较少,可能就是低一些,如果两个人财产比较可观,拿出十分之一都是相当到的,因此法律上没有一个明显的标尺衡量,主要是看伤害程度,还有赔偿能力。通常有几千块钱几万块不等。
主持人: 有网友问,因为他的身体受到伤害,获得一笔赔偿款,离婚的时候这笔钱算不算共同财产。
田爱京: 如果是针对个人的,不属于共同财产,因为他的身体没有痊愈,这个钱通常是要看病的,或者是有了残疾,降低生活能力了,降低劳动能力给的补助金,这都是确认为他个人财产。
主持人: 有位网友问,离婚的时候,或者即将离婚的时候,一方转移变卖夫妻共同财产,如果离婚的时候有证据证明对方有这种行为的话,对夫妻财产的分割方面有没有具体的规定。
田爱京: 法律上有明确规定的,如果转移或隐匿是少分或者不分,通常我们看到一些案例是这样的,一方在对方不掌握财产证据的情况下,他会转移财产,或者变卖,这是违法的,因此法律上就让这一方少分或者不分,或者把所转移隐匿的财产拿回来分割。
主持人: 有网友问,法院判决了存款分配,但是对方不执行,怎么办?
田爱京: 这是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写一个强制执行申请书交到法院,执行厅会把这个问题解决掉。
主持人: 还有一个网友问,他父亲将遗产赠与了第三者,而且他家有一定的外债,说这个赠与行为是否有效?
田爱京: 实际上呢,在解决这类问题的时候,通常也要看一下数额,比方外债的数额不大,一般不影响这种赠与,因为他父亲现在还在世的话,就不影响,因为他还有可能在未来的期限有收入,不会影响到这个外债永远偿还不了的,如果是他父亲个人外债,他赠与的财产也比较多,明显是讨债,这样的赠与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主持人: 有网友问,有男人以结婚为由向女方借钱,现在被女方发现了,男方不归还,女方怎样拿回自己的钱,是否有权索取利息。
田爱京: 这就不是一个普通的民事问题了,如果以结婚为借口,实际上不想跟女方结婚,但是又承诺跟对方结婚,还假造大额存折的办法,抵押给对方,这都是诈骗的行为,女方解决这类问题的办法是可以通过报案,把这个事情报给当地派出所,这个时候追究的力度比女方个人追究他民事责任这个角度要做要有力度得多,可能赃款追回也快一些。
主持人: 有位网友问,贷款的债务,离婚的时候如何承担?
田爱京: 看做的是什么贷款,通常有买房买车的贷款是比较多见的,还有是企业的贷款,一方作为股东,一般我们说的夫妻共同债务只包括房车这部分,这些贷款分配的过程中要看这个房子分给了谁,车子分给了谁,一般以各半原则分配的话,假定房子分给男方,他应该给女方折价款,离婚以后债额的偿还应该由男方个人偿还,他拥有了这个房子的所有权,他也应该偿还债款,女方得到的也就是他们的首付和月供的一半,男方要了这个房子有了以后的全部居住权,因此男方要负责全部的债利,同样的道理,车子也是这样处分的。
主持人: 由于时间的问题,还有很多问题就不能一一回答了,各位网友还可以通过iAsk.com进行提问,今天的访谈就到此为止,谢谢大家的光临。
田爱京: 谢谢各位网友,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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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田爱京简介 |
田爱京,女,中共党员,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国际经济法系,法学学士,资深律师。法学理论功底深厚,思辩能力强,职业经验丰富。曾在北京市岳成律师事务所执业多年,现任北京市易和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的法律顾问,代理过多起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诉讼案件。2001年荣获全国律师辩论赛北京赛区
“最佳专业知识奖”,2002年被市律师协会党支部评为优秀党员。
曾代理北京市人民政府信息化办公室、中华工商时报社、北京青年报社、北京晨报社、中央电视台《特别关注》栏目、北京电视台《北京特快》及《法制进行时》栏目、中国医学科学院、中国协和医科大学、北京龙禹实业公司、西郊宾馆、北京喜洋洋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中央乐团社会音乐学院等单位处理多起非诉讼法律事务。曾代理田震诉报社侵犯名誉权案;代理田震、金典音像公司、中华文艺音像出版社、北京喜洋洋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正东唱片有限公司与黄晓东著作权纠纷案;代理汪国真诉四川日报报业集团等被告侵犯名誉权案;代理北京喜洋洋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诉演员戴军代理合同纠纷案;代理中国服装协会诉中华工商时报社侵害名誉权案;代理海尔集团诉海信集团不正当竞争案;代理龙源电力集团公司诉中华工商时报社实业发展总公司债务纠纷案;代理华银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诉北京协和医药科技开发总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代理香港中亿公司诉河南新谊药业公司、中国协和医科大学药物研究所“伟哥”药品专利转让纠纷案;代理北京喜洋洋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天星文化娱乐有限公司诉济南飓风广告有限公司、2001田震全国个人巡回演出(济南)组委会演出合同纠纷案;代理王庸诉中央电视台、王云之侵犯著作权(电视剧《长征》主题歌《十送红军》)纠纷案;在原河北省副省长丛福奎受贿案中,担任丛福奎的二审辩护律师。
在非诉讼业务中,能够以灵活巧妙的思路高效地为当事人解决疑难问题;在诉讼中,以高度认真负责的工作和出色的语言表达、良好的沟通能力,赢得当事人的一致好评。能够和团队默契配合,全心全意为当事人服务,依法实现当事人的利益最大化。 |